摘要
各類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政治、環境等因素對防洪安全的要求,統籌協調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關系,通過綜合分析論證確定。有條件時,宜進行不同防洪標準所可能減免的洪災經濟損失與所需的防洪費用的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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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做防洪評價報告單位_甘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一.防洪評價報告基本規定:
1.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現期表示;對于特別重要的防護對象,可采用可能zui大洪水表示。防洪標準可根據不同防護對象的需要,采用設計一級或設計、校核兩級。
2.各類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政治、環境等因素對防洪安全的要求,統籌協調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關系,通過綜合分析論證確定。有條件時,宜進行不同防洪標準所可能減免的洪災經濟損失與所需的防洪費用的對比分析。
3.同一防洪保護區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脅時,宜根據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災害的輕重程度分別確定相應的防洪標準。
4.防洪保護區內的防護對象,當要求的防洪標準高于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且能進行單獨防護時,該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單獨確定,并應采取單獨的防護措施。
5.當防洪保護區內有兩種以上的防護對象,且不能分別進行防護時,該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按防洪保護區和主要防護對象中要求較高者確定。
6.對于影響公共防洪安全的防護對象,應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兩者要求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7.防洪工程規劃確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圍墻等建筑物、構筑物,其防洪標準應按防洪保護區和該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8.下列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經論證可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防護對象,可提高防洪標準;
(2)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和影響均較小、使用期限較短及臨時性的防護對象,可降低防洪標準。
9. 按本標準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防洪建設,經論證確有困難時,可在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后,分期實施、逐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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